由千亿体育在线(中国)有限公司法学院王春梅教授、冯源副教授合作撰写的论文《技术性人格: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私法构设》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上发表。该研究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及其私法规制研究”(NO.18BFX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认为,当下智能应用已渗透入人生活的各个角度,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无可回避。围绕人工智能可否因自主性和高智慧性而由客体物跃升为法律关系之主体,学者们比照自然人主体原型,进行着类似于“人格”减等之计算,形成了“全有”式、“全无”式和“部分”式三种基本结构,并可在各国人工智能法案中略见端倪。就方法论而言,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在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相切割,并与物格相区隔的基础上得以证成,也即反向验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造物,可以从自然人人格中分解出技术性人格,借助于法律拟制技术获得相应的法律位格;正向验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社会性使其难以被融入物格层次结构,从而应当纳入主体范畴。在具体制度构设时,可以在规范称谓上以“技术人”称之,以保持与自然人、法人的名称同构,并对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设置登记要求;在财产-责任机制上,不设主体资格准入之财产强制,但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配置以补充连带责任,求得交易安全与产业发展之平衡;在权利能力范围上,严格限定为财产法领域,以维护自然人在亲属法和身份法领域之伦理性、目的性,并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体人格之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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